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4070 號刑事判決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提出虛偽之告訴、告發或報告者為要件 。若行為人就所告事實,事先經合理查證而取得相當事證, 主觀上相信所查證之事實為真,則無論行為人本於權利保障 、真理追求或公益實踐等理由,而提出告訴、告發或報告, 要不能以誣告罪責相繩。相對以言,倘依行為人所取得之相關事證,已足以知悉原所懷疑之事實非真,仍執意反於真實而提出刑事告訴,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即不能解免誣告罪 責。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總之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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