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372 號民事判決  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民法第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瞭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真意相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是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意旨 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 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等或其他動作 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 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 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

查證人李00證稱:「因為他遺囑內容蠻多的,所以有先討論給我一個內容,由我先寫好」、「因石00財產很多,所以在做以前 ,白律師有做一份財產目錄…」、「(問:你在原審證述說財產內容滿多的,所以有先討論好給我一個內容,是誰給內容?)白律師有給我一個財產目錄的內容,就是這個內容 」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3頁、原審卷第145 頁),又證人白00證稱:「我是請石00與石00先確定好想法,我再去整理財產明細表,所以我不是直接跟石00直接接洽」、「 (10 5年3月4日當日遺囑人如何口述他的遺囑?)因石00財產蠻多的,所以李00將各筆財產與石00確認各筆要分配給誰,…有時候的問法是一筆一筆跟他做確認…」等語( 見原審卷第139頁、第141頁),似見因石00財產眾多,系爭遺囑之內容係由白00依石00告知之內容事先撰擬,再 由李00就其內容詢問石00,石00似未告知李00其財產分配方式。…則系爭遺囑做成之過程實情如何?石00究有無踐行口述遺囑之法定方式 ?非無再予詳加斟酌審認之必要。原審就此未詳加調查審認 ,徒以公證人因合併詢問00號及00之0號房屋及坐落土地之分配方法致生混淆,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自有可議。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11%2c%e5%8f%b0%e4%b8%8a%2c1372%2c20220817%2c1&lawpara=&ispdf=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