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7120 號刑事判決
所謂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 ,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惟因法院無從使被告與該已故或不存在之人對質,其辯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 而難以遽信。是在無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下,固得認其所為抗辯係非有效之抗辯。但倘被告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辯之相關證據,且有合理懷疑其所辯為真時,即難逕認其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靈抗辯」。
原判決雖說明戊○○所稱「阿曼尼應召站」實際經營者為「阿寒」之男子,係屬幽靈抗辯而不予採信。惟卷內除有戊 ○○自警詢迄審理中一致之陳述外,另證人簡○○於偵查中曾結證稱:「(問:當時何人在經營應召站?)那時是戊○○全程跟我配合,但他後面還有幕後老闆,叫阿寒」(見上揭偵卷四第一 七0頁);又於原審交互詰問時證稱:「(問:阿曼尼應召站誰經營的?)一個胖子叫「阿海」(音譯)」、「(請提示九十六 年度偵字第一二0二一號卷四第一七0頁,你曾經提到那時是戊 ○○全程和我配合,但他背後有幕後老闆阿海,是那個應召站的老闆?)是阿曼尼的老闆」、「戊○○是薪水制的,沒有拿到幾成」等語。所證似認「阿海」即係「阿寒」,為阿曼尼應召站之實際經營者,似足為戊○○所稱「阿曼尼應召站」實際經營者為 「阿寒」男子之補強證據。原判決不採上開有利於戊○○之證言 ,卻未說明不採納之理由,逕認戊○○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 靈抗辯」,判決理由嫌有未備。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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