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按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同意有事前允許與事後承認之分,該條項原規定:「由第三 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於90年7月9日修正時將「承認」2 字修 正為「同意」,是不論被保險人在死亡保險契約成立之前或之後同意,均得認該契約為有效。
查張○○未於如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要保書被保險人欄簽名,但92年被保險人體檢告知書及體檢申請書均由其親自簽名,乃原審所認定。上開被保險人體檢告知書及體檢申請書第一行均印有被上訴人公司名稱及營業所,被保險人體檢告知書上方投保金額欄填載「1000萬元」,下方聲明事項欄則記載:「本人謹此聲明上述親自向體檢醫師告知之各項回答完全屬實,並與其他告知事項一樣,均構成保險契約之一部份」 ;體檢申請書下方注意事項另載明:「本申請書請隨同體檢表寄回本公司新契約處」等語(見一審卷㈠第68至69頁)。張○○於 70年8月30日出生(見一審卷㈠38頁、卷㈡第147頁),填寫上開文書時已成年,各該文書既有人壽保險及保險金額之記載,且均經其親自簽名,縱其簽名時間在保險契約成立之後,是否不能認為已依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為同意?原審未遑究明,徒以張○○未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在要保書簽名,與上開規定不符,遽謂該保險契約為無效,自有可議。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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