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576 號民事判決

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照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參考民法第 244條第1項之規定,於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 ,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委託人之債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是否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則以信託行為時定之。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10%2c%e5%8f%b0%e4%b8%8a%2c1576%2c20210623%2c1&lawpara=&ispdf=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