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576 號民事判決
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照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參考民法第 244條第1項之規定,於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 ,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委託人之債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是否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則以信託行為時定之。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576 號民事判決
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照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參考民法第 244條第1項之規定,於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 ,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委託人之債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是否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則以信託行為時定之。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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