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078 號刑事判決
又行為與結果間,如具備「若無該行為,則無該結果」之條件關係,且依據一般日常生活經驗 ,有該行為,通常皆足以造成該結果之相當性,則行為及結果間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易言之,依據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地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有此行為的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的結果,亦即行為與結果間並無偏離常軌之因果歷程,結果之發生與行為人之行為具有「常態關連性」者,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行為 人自應就該結果負既遂之責。
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部分供述, 及卷附醫療財團法人徐00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下 稱亞東醫院)及板橋中興醫院(下稱中興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病歷資料暨函文、馬偕醫院鑑定報告書及函文、死亡證明書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前述犯行等情;並敘明被害人於車禍後,隨即於107年9月14 日凌晨送往亞東醫院急診,經診斷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之傷害,且昏迷指數只有最低3 分,雖經同日緊急進行開顱減壓手術,然昏迷指數僅恢復至5 分,呈現植物人狀態。於同年 10月5 日進行氣切手術,並於同年月12日轉入中興醫院慢性呼吸照顧病房接受長期照護,其原無肺炎情形,於108年3月20日 、同年4月2日始分別出現右下肺炎、兩側肺炎,迄同年5 月14 日因肺炎合併呼吸衰竭及敗血性休克死亡。其於車禍後至死亡期間,均不曾離開醫療院所,未見有其他外力介入改變其身體健康狀態之情形。復佐以被害人因本件車禍呈現植物人狀態而 長期臥床,基於病情需要插管治療,且需仰賴呼氣器、鼻胃管 等,更易導致其感染肺炎、敗血症之機率等情,認定被害人係 因本件車禍受有重傷,再因該傷致病,因病致死,其嗣因肺炎 合併呼吸衰竭及敗血性休克死亡,並非超乎尋常之歷程發展, 上訴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之得心證理由。且就上訴人否認因果關係所辯各節,何以不足採信,亦皆於理由內詳為論述、指駁。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佐證,係合乎推理之邏輯規則,尚非原審主觀之推測 ,核與證據法則無違,亦無理由矛盾或不備,及調查職責未盡 之違法情事。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