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152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2 項後段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害之規定為加重結果犯,以致生「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為成立要件。 何謂「重傷害」,刑法第10條第4 項明文為立法解釋,其第 1 款規定「毀敗或嚴重減損1 目或2 目之視能」,所稱「毀敗」,係指1 目或2 目之視能,因傷害之結果完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所稱「嚴重減損」,則指1 目或2 目之視能雖未達完全喪失其效用程度,但已有嚴重減損,亦即視能所剩無幾之情形。視能係藉由眼睛觀察外界物體輪廓之能力,是則當被害人完全無法或幾乎無法辨識物體輪廓與種類時,應屬視能的毀敗或嚴重減損。又是否達毀敗或嚴重減損之重傷害 ,應具有「長期性」之特性,必須造成被害人長期痛苦或折磨(對生活有持續痛苦的影響),亦即雖經相當之醫療診治 ,可預期仍無法改善者;又重傷害不同於一般傷害之不法內涵,既稱「嚴重減損」,自須減損之視能已屬嚴重,始足當之。倘若在事實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已及時治癒,或可預期得恢復至非屬嚴重的程度,此僅一時或非嚴重之情形,即不屬之。
卷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民國110 年1 月13日院 醫事字第1090018397號覆函謂:「游00於109 年8 月28日 2 時34分曾因(本案)交通事故,經救護車轉送至本院急診 …(受有)左眼眼球挫傷、前房出血、虹膜斷裂,於109 年 8 月29日驗光檢查視力為可見光感」(見第一審交易卷第15 頁);該院110 年1 月13日診斷證明書及110 年5 月17日院醫事字第 0000000000 號函記載:「游00於109 年9 月22 日接受左眼虹膜分離復位手術、前房沖洗手術」、「於 110 年3 月18日門診檢查其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零點捌,左眼最佳矯正視力為零點陸。病人左眼虹膜分離雖已復位,但瞳孔有擴大現象,無法恢復」(見原審卷第33、121 頁)。倘若 無訛,被害人游00因上訴人本件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 公升0.57毫克而駕駛汽車行為(撞擊騎樓柱子)受有左眼眼球挫傷、前房出血、虹膜斷裂等傷害,經醫療診治,左眼施以虹膜分離復位手術後,左眼虹膜分離已然復位,固然瞳孔有擴大現象,無法恢復,但其左眼最佳矯正視力為零點陸, 究其左眼視能之實際情形如何?「瞳孔擴大,無法恢復」對能之影響為何?減損之程度如何可謂已達嚴重減損?此攸關上訴人之罪責至鉅,原審就此未進一步調查認定,逕以「 其左眼最佳矯正視力僅為零點陸,瞳孔有擴大現象,無法恢復」,遽認「已達嚴重減損一目視能之重傷害程度」,而為判決論罪,尚非無疑,本院即無從判斷其法律適用之當否, 難謂無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失。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原判決上述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 原因。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