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727 號刑事判決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故意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予以登載為其構成要件,係課予公務員真實登載之義務,而保護公文書內容之正確性及公信力。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始克當之。所稱「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有權製作而言,其具體之職務範圍為何,應依其工作性質與法令之規定以為認定,則執掌製作公文書權限之人可能有數人之情況。又所謂「不實之事項」,係指反於真實或虛偽之客觀事實或情況而言。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