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493 號民事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起訴時有特定訴訟標的之義務,否則受訴法院無從特定審判範圍,被告無從為防禦,並影響判決確定時既判力客觀範圍

次按所謂特定訴訟標的,指達於使本件訴訟之請求與其他訴訟事件,可資區辨之程度而言所謂一部請求,係指以在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之特定債權債權人僅就其中之一部分為請求,但就其餘部分不拋棄其權利者而言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表明最低金額,則係就該條第1項第2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之全部請求所為,不得再主張其係一部請求,兩者概念意義不同

查威秀公司書狀有記載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請求袁00等4人連帶給付1000萬元本息(一審卷一8頁、卷三73頁,原審卷一112、113、153頁),有陳明係一部請求袁00等4人連帶給付900萬元及全部商譽損害100萬元各本息(原審卷二64、283、284、291頁),另有確認僅請求袁00等4人連帶給付1000萬元本息(同上卷116頁)。則威秀公司之真意究為何?攸關本件審判範圍及判決確定時之既判力範圍,未來有無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之判斷,自有詳加釐清調查之必要。前次發回意旨就此已加以指明,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於威秀公司補充說明後,詳予闡明及曉,以確定其請求範圍及法律依據,遽謂威秀公司係為一部請求差額損害900萬元及商譽損害100萬元,復謂威秀公司係全部請求袁00等4人連帶賠償(原判決第2頁24至28行),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可議。袁00上訴論旨雖未指摘及此,惟程序既有可議,且影響既判力範圍,仍屬無可維持。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10%2c%e5%8f%b0%e4%b8%8a%2c2493%2c20230111%2c1&lawpara=&ispd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