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922 號民事判決

按股東會之召集,應由董事長先行召集董事會,再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董事會僅屬公司內部機關,其所作成召集股東會之決議是否具有瑕疵,實非外界得以輕易知悉,倘客觀上已經由董事會之決議而召集股東會,且該次股東會又已合法作成決議時 ,該股東會決議即非當然無效或不存在,縱令作成召集該股東會之董事會決議存有瑕疵,僅係公司法第189 條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得否訴請法院撤銷之問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 由雖有未盡,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 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09%2c%e5%8f%b0%e4%b8%8a%2c922%2c20200624%2c1&lawpara=&ispdf=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