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209 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查被上訴人於100年5月21日召開股東常會決議99年度員工紅利,並 於同年12月30日發放,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之員工於被上訴人之股東常會決議後,是否即得請求發給員工紅利?或須俟被上訴人實際發放後始得請求?倘係後者,則被上訴人於10 5年11月1 日起訴,能否謂其請求權業已罹於5年時效而消滅,即非無疑。原審未遑細究,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此部分之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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