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796 號刑事判決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實務上所稱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因法院無從讓被告與該已故或不存在之人對質,其辯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而難以逕信,是在無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下,自得認其所為抗辯係非有效之抗辯。原審基此而於理由貳、一、㈡中詳予說明如何綜合卷內各種直、間接證據,依據非法槍、彈價值非微,且遭查獲風險甚高,不可能隨意藏放於自己無法控制之處,又長期不予取回等情,因而認定上訴人所辯扣案之槍、彈係名為「陳紘廷」者藏放等情,均屬幽靈抗辯,不可採信。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M%2c111%2c%e5%8f%b0%e4%b8%8a%2c4796%2c20221117%2c1&lawpara=&ispd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