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即時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才能停止課徵房屋稅
日前有民眾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時,發現名下房屋已拆除多年仍列在清單中,進而向稅務局詢問,經瞭解該位民眾房屋拆除後,並未向稅務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並經當地主管機關稽徵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稅。若房屋已拆除,納稅義務人應於拆除完竣後,儘速向該地所轄分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稅務局派員查證屬實後,可自申請當月註銷房屋稅籍,如此一來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中才不會有該房屋資料。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屋若已拆除多年,納稅義務人若能提示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文件(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資料、印有日期之拆除相片等),則可追溯至拆除當月註銷房屋稅籍並停徵房屋稅,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稅額,房屋若已拆除,請即時向稅務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維自身權益。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9-04-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7054729321794255130?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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