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286 號民事判決
按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 ,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 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以該登記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尚未消滅為必要,倘抵押權設定登記業因不動產拍賣而塗銷消滅,原告之訴訟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而此項權利保護要件存在與否,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查系爭房地業因拍賣移轉登記為訴外人李00所有,且系爭抵押權登記亦經法院囑託塗銷登記(見原審卷一第129至135 、149、155、163、169頁),則被上訴人請求江00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已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原審未察 ,遽就此部分為江00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江00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爰基於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而得自行確定之事實,將第一審及原審所為江00此部分敗訴之判決廢棄,自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以資適法。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