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追加原告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56條之1第1項規定,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該拒絕之人如有正當理由時,法院固不得命其追加, 須追加結果與該拒絕之人本身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相衝突,亦即將使該拒絕之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始得謂其拒絕有正當理由

查再抗告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林00為林00之共同繼承人,其本於繼承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林00返還系爭款項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核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須合一確定,本件訴訟自有追加相對人為共同原告,或經相對人同意之必要。相對人雖陳稱伊於另案以再抗告人、林00為被告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在該案主張林00係經林00授權提領系爭款項,所為主張與再抗告人在本件訴訟之主張相反,兩造間利害關係衝突,伊不同意被追加為本件訴訟原告有正當理由云云,及再抗告人主張系爭款項林00於被繼承人林00生前所盜領等語,似係就林00是否合法取得系爭款項,為不同主張,然此可待於訴訟中調查審認,能否即謂追加相對人為原告之結果將使其私法上之地位,受不利益之影響,無再事研求之餘地。原法院徒以兩造就林00是否合法取得系爭款項之主張各異,遽認相對人依此拒絕追加為原告為有正當理由,為不利於再抗告人之裁定,尚有未合。再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無理 由。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11%2c%e5%8f%b0%e6%8a%97%2c721%2c20220810%2c1&lawpara=&ispdf=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