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231 號民事判決
第三審發回更審之事件,受發回之法院應受其拘束者 ,以關於法律上之判斷即法律上之見解為限。本院前次發回意旨,係指示原審就分割自48-1等6 筆土地之系爭土地是否信託登記於周○○名下,該信託關係是否應由核准設立後之上訴人行使等事實,予以釐清,並非法律上之判斷。原審依調查證據命為辯論之結果,認系爭土地非上訴人所有,上訴 人與周○○間就系爭土地無借名或信託關係存在,亦無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78條第4項規定之可言。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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