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189 號民事判決

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若撤回其訴,視為不中斷;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131條、第13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上訴經撤回後,第一審判決即因而確定,則同法第 131 條就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視為不中斷之規定,其中撤回「其訴」部分係指撤回「起訴」,並不包括撤回 「上訴」。查原審以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後撤回對黃○○之上 訴,認該時效應依民法第131 條規定視為不中斷,既有用法規錯誤,則依此認上訴人對黃○○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已完成,被上訴人亦得援用該時效利益拒絕給付之論斷, 自屬不當。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10%2c%e5%8f%b0%e4%b8%8a%2c1189%2c20210428%2c1&lawpara=&ispdf=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