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963 號民事判決

按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民事訴訟法第 459條第1項本文、第3項定有明文。而減縮上訴之聲明係減少不服下級法院判決之程度,故其減縮應為上訴之一部撤回,足使減縮部分之該下級審法院判決歸於確定。

被上訴人於108年1月25日原僅就利息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 卷第41頁),同年月28日擴張上訴聲明,就系爭貨款及利息部分均提起上訴(原審卷第47頁),惟於同年 2月14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表明僅就利息部分上訴(原審卷第53頁)。被上訴人既撤回系爭貨款部分之上訴,應已喪失該部分之上訴權。原審認被上訴人就該部分仍得擴張上訴聲明,已有違誤。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09%2c%e5%8f%b0%e4%b8%8a%2c2963%2c20210128%2c1&lawpara=&ispdf=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