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損報備 要拍照存證
2021-06-09 00:56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極端氣候來襲,豪雨災害日前在各地釀災,高雄國稅局表示,倘若部分地區市民財產有因豪雨遭受損失,可於災害發生後30 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當地國稅局報備災害損失,才可於明年申報綜所稅時主張減免。
官員指出,日前受梅雨滯留鋒面影響,短時間帶來許多地區強降雨及豪雨,部分地區市民更蒙受財產損失,凡是遇到此類情形,民眾務必在第一時間拍照保存證據,以便日後向國稅局報備災害損失。除了證明災害損失的照片之外,官員表示,諸如財物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受損財物修復時的發票或收據等,都可以作為災害損失的證明文件,民眾須於災害發生後30 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當地國稅局報備災害損失,隔年申報綜所稅時,才能順利列報減
免。
留言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