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須已確定發生始可列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業務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現金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包含在內,仍應以「確定發生」為限。

該局說明,甲公司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310 萬元,經國稅局請會計師說明及提示證明文件,發現甲公司於106 年7 月承攬乙公司工廠建造工程,雙方約定工期1 年,惟該工程歷經1.5 年,至108 年1 月始完工,甲公司以全部完工法於108 年度認列營業收入及應收工程款。工程結算時,乙公司以工程逾期違約,而扣押甲公司部分工程款以抵付罰款310 萬元,甲公司對該罰款不服提出民事訴訟。因前開訴訟截至108 年底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係屬未實現損失,經國稅局查核後,剔除其他損失310 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 條第1 項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 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 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 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 條第8 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是以,營利事業列報之未實現費用及一損失,除屬前開除外規定之費用或損失外,應以確定發生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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