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09 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對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在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 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 萬元,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 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 -營業費用( 包括不受限額規定之捐贈,但不包括其餘受限額規定之捐贈) -非營業支出〕×10/110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該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應達1% 以上,否則其捐贈金額即使在前述規定限額之內,亦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109 年1 月11 日第10 屆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達1% 以上之政黨,包括一邊一國行動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民眾黨、台灣基進、時代力量、新黨、綠黨及親民黨。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 年度之營業毛利為3,800 萬元,營業費用550 萬元( 其中包含對上開得票率1% 以上政黨捐贈50 萬元),無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暨支出,課稅所得額為3,250 萬元,其捐贈限額=〔3,800 萬元-(550 萬元- 50 萬元)〕×10/110 = 300 萬元。
甲公司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費用50 萬元,未超過所得額10%,亦未超過總額50 萬元,其捐贈對象、金額符合相關規定。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除應取得依政治獻金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外,應留意政治獻金之相關限制規定,以免查核時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 02 ) 2311 – 3711 分機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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