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 變動登記之當事人間,包括其概括繼受人就該物權變動之存否, 不得援用登記之推定力,以對抗真正權利人依民 法第759條之1第1 項規定,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此項 登記之推定力,登記名義人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惟於物權 變動登記之當事人間,包括其概括繼受人就該物權變動之存否, 不得援用登記之推定力,以對抗真正權利人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467 號民事判決按登記為不動產物權公示之方法,經登記之不動產物權,依民 法第759條之1第1 項規定,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此項 登記之推定力,登記名義人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惟於物權 變動登記之當事人間,包括其概括繼受人就該物權變動之存否, 不得援用登記之推定力,以對抗真正權利人。原審既認系爭土地 原為上訴人之前身許氏宗祠所有,於58年6 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 登記於許乃潭名下,再由被上訴人繼承取得,依上說明,被上訴 人即不得對上訴人主張所有權登記推定之效力。原審未見及此, 竟謂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1 項規定,應合法推定系爭土地係許乃 潭所有,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推翻許乃潭係以買賣關係取得 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推定,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於法已有未合 。次按法院認定當事人所爭執之事實,應依證據,此證據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如能以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且綜合諸間接事實 ,得以在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下,推認待證事實為真實者,亦無 不可。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467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08%2c%e5%8f%b0%e4%b8%8a%2c2467%2c20200116%2c1&lawpara=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0-02-18T22:54:23+08:0018 2 月, 2020|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所有權人, 推定效力, 物權|0 條評論分享這文章吧!FacebookTwitterLinkedInEmail About the Author: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 相關文章: 租地建屋租期屆滿需拆屋還地,租賃期間房屋之折舊如何提列? 租地建屋租期屆滿需拆屋還地,租賃期間房屋之折舊如何提列? 20 9 月, 2023 遺產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小心勿重複扣除 遺產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小心勿重複扣除 20 9 月, 2023 外籍人士自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境內個人應如何課稅 外籍人士自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境內個人應如何課稅 15 9 月, 2023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有居間仲介事實,始得認列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有居間仲介事實,始得認列 14 9 月, 2023 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14 9 月, 2023 留言 取消回覆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
留言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