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與資本主個人間欠稅互抵疑義
獨資經營○○商號負責人王先生來電詢問:為何會收到本人綜合所得稅退稅抵繳通知書抵繳○○商號滯欠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稅款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財政部賦稅署81 年5 月6 日台稅六發第810793295 號函規定,獨資組織之退稅可抵繳資本主之欠稅,資本主個人之退稅亦可抵繳獨資組織之欠稅。
亦即王先生個人退稅款與獨資經營○○商號之欠稅,基於前揭函釋互抵意旨,於王先生個人綜合所得稅核退時抵繳其獨資經營○○商號之欠稅,並寄發抵繳通知書通知退稅人。
國稅局亦提醒納稅義務人,合夥組織之退稅不可抵繳合夥人個人之欠稅。另合夥組織之合夥人發生退稅時,必須於合夥組織之財產不足清償合夥組織之負債時,始予抵繳合夥組織之欠稅。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 絡 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 07 ) 3829 – 211 分機6700
撰 稿 人:林佳樺
聯絡電話:( 07 ) 3829 – 211 分機6817
留言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