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營業稅稅籍未註銷,但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仍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3 項第2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 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當獨資營業人之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依上開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取得該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A 君與受讓人B 君簽訂讓渡時,約定將商號之經營權轉讓予B,A 將其價值200 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B 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200 萬元,稅額10 萬元,且買受人為甲商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受讓人B,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B 取得該進項憑證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如尚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 – 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娟
聯 絡 電 話:( 04 ) 2485 – 2934 轉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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