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109 年度台上字第 2958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 247條規定之確認之訴,係原告請求法院確定一定法律關係存否、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訟。所謂法律關係,乃指人與人間或人與物間之法律關係。絕對權或相對權均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單純之事實或狀態,並非法律關係 。對公司或其他營利事業組織之經營權,係指基於一定之法律關 係,得以控制事業經營之權力,僅係一事實狀態,其所由生之出資、股權、委任或其他法律關係,始為法律所保護之權利。又控制事業經營之權力,既非獨立於前述法律關係存在之權利本體, 亦非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自不得作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本件上訴人聲明求為確認被上訴人對「林照相館」之永久經營權不存在 ,被上訴人於原審曾爭執經營權存否為事實,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原審受命法官乃於準備程序向上訴人發問、曉諭:「所謂的經營權(營業權)究所指為何?」「經營權得否為確認標的, 有無爭執?」令其就此爭點為法律上之陳述,上訴人據此闡明, 以言詞、書狀完足表示其意見(見原審卷一第98、107至109頁、 第 357頁)後,猶聲明以永久經營權存否之事實為本件確認之標的,揆諸前揭說明,自非有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可議,惟於判決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 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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