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837 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
票據法所謂空白授權票據,係指發票人預行簽名於票據,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補充完成之票據。空白授權票據為未完成之票據,在第三人依據授權契約補充空白部分之前,雖不得為付款之提示,亦不得為票據上權利之保全或行使追索權,惟迨第三人行使補充權後,即成為有效票據,而為刑法所保護之有價證券。又「授權」屬於一種意思表示,不論表意人係以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示 ,由表意人客觀對外所表現之行為中,確可推知其有為該意 思表示,即可認定有授權之意思表示。
分期付款買賣另以本票作為擔保之情況,債務人履行之期數與遲延給付之債務總額尚屬未定,債權人行使本票權利之時間亦視債務人履行情 況而定,是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成立之際,本票金額及期日尚無從確定,如債務人同意以本票作為債務之擔保,並於發票人欄簽名之情況下,就本票金額及期日部分,除超越債權額度或違反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約定之情況者外,依一般常情 ,應認有授權債權人填寫以補充完成本票之默示意思。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