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優惠報您知!自住房地重購適用房地合一稅退稅或扣抵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 年1 月1 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稅,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保障自住需求,明定重購自住房地之相關租稅優惠。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 條之8 規定,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 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 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若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 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亦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之。
易言之,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 年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 應) 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係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符合適用要件。另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 年1 月買進A 屋並設籍居住,107 年8月以2,000 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稅60 萬元;嗣又於108 年10 月以1,800 萬元買進B 屋並設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 屋與重購B 屋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設籍居住,如兩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君可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54 萬元〔已繳納稅額60 萬元×(重購價額1,800 萬元÷ 出售價額2,000 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應多加留意法令的相關規定,若於重購後5 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 絡 電 話:( 03 ) 3396 – 789 轉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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