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501 號民事判決

按法定代理人原則上對外代表公司,惟其代表公司所為之行為, 並非當然直接對該公司發生效力,尚應視其行為是否為公司營業 上行為、是否在代表權範圍內,以及交易相對人是否為善意等情 ,而有不同效力。查92年至100 年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王謝○○,且王謝○○確有授權、同意王○○收取B1建物之租金,為 原審認定之事實。倘王謝○○代表上訴人授權、同意王○○取得 租金之行為,對上訴人不生效力,且王○○收取之○○0萬元 租金確應歸屬上訴人,能否謂王○○取得該租金,仍有法律上之 原因,而非不當得利?自待釐清。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08%2c%e5%8f%b0%e4%b8%8a%2c1501%2c20200415%2c1&lawp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