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民法》 贍養費請求不再囿於有無過失

 
行政院今(5)日於院會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並明定贍養費的給付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權衡。
行政院通盤檢討我國贍養費制度,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建議意旨,以及符合社會實際需求,有鑑於此,行政院今日於院會拍版修正《民法》親屬編。

法務部說明,本次通過的修正,有五大重點。第一,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第二,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第三,明定贍養費之給付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而為權衡;第四,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等。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正明確規範請求贍養費之要件、方式,將使離婚後財產上效力之規範更臻完善,保障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之生活,並符合CEDAW建議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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