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再99年2月3日修正 公布之民法第835條之1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 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未 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 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乃 將情事變更原則條文化,於該法條公布施行後,不論地上權設定 時間在之前或之後,倘有該法條所定情形,土地所有人均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兩造間之地上權未定有地租,因土地之負擔增 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為原審合法確定之 事實,則原審適用上開規定,酌定系爭地上權自99年8月5日之地 租,於法自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 ,非有理由。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08%2c%e5%8f%b0%e4%b8%8a%2c94%2c20200227%2c1&lawp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