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將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登錄錯誤」免罰之適用。
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他人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 元,公司已繳清補徵之稅款,惟近期又接獲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林小姐疑惑詢問為何無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 項第2 款免罰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上揭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營業人因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鍰案件,若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登錄錯誤,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 以下,則免予處罰。
但依財政部83 年12 月7 日台財稅第831624396 號函釋規定,上述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開「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以符合規定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於網路或媒體申報時,輸入建檔錯誤而言,倘誤將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所發生之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 條第1 項第5 款虛報進項稅額規定,除追繳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營業稅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 – 000 – 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留言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