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已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與實際銷售時之銷售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後該貨物自該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申報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免予更正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 年11 月11 日台財稅第780696761 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如實際售價大於原開發票金額時,其差額亦無庸補開統一發票。另財政部89 年4 月1 日台財稅第890450962 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述申請事項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透過內政部TAIWAN FidO 臺灣行動身分識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申請;也可以採書面或親洽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如您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 – 000321 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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