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30 號刑事判決

刑法妨害秘密罪章所謂「無故」意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倘藉口懷疑或為調查配偶外遇,即恣意窺視、竊聽、開拆、 取得他方或周遭相關之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 私部位或封緘文書內容,均非法律上正當理由。故縱使上訴 人與王○文仍是夫妻,其亦不得恣意「挖掘」王○文之電子 產品內,已經刪除或覆蓋而不欲他人知悉的秘密通訊電磁文 書紀錄;何況上訴人已坦稱:我當初係在網路上搜尋,找到 國內專業鑑識的鑒真公司,才將系爭手機交給該公司鑑識。 顯見上訴人係刻意上網搜得對於破解、擷取手機內部已遭刪 除電磁紀錄具有專業技術之鑒真公司,堪認其具有以電子科 學儀器窺視他人封緘電磁紀錄準文書之故意。

註1:本文係參照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M%2c109%2c%e5%8f%b0%e4%b8%8a%2c230%2c20200429%2c1&lawp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