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連勝之2 – 清償債務之訴。

一、本所最近連續取得3件勝訴判決,且本所只接被害人案件,一律拒絕接受加害人之委任,第2件為清償債務之訴。

二、本件勝訴關鍵在於:

1、原告公司董事長在第1審時,即承認當時是以承接被告公司的銀行貸款抵充向被告公司購買不動產的價金,竟然在10年後起訴要求被告公司清償原告公司代償近3千萬元的銀行貸款,甚是可惡!

2、經張律師多次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證明被告公司一開始確時有支付5千萬給原告的關係企業,而原告(與原告關係企業董監事人員相同)竟然一再否認有到5千萬元,這種為了幫當事人贏得訴訟的律師,竟然在法庭上積極表示反於事實的說詞,令人不恥! 律師要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法律上利益,但,不代表可以提出與事實相反,甚至是無中生有的說詞,難道都不怕因果報應?

3、綜合上述主要2點,法院認為原告公司是基於債務人立場清償銀行貸款,並不是為了被告公司,故非利益第三人之清償,而駁回原告公司之上訴!

這是張律師從業以來,第N次遇到會在法庭上亂講話的律師,老實說,真的是令人不屑,毫無律師該有的格調,無奈這種會譁眾取寵的律師猶如過江之鯽,身處亂世,張律師堅信良知道德、正義必勝的信念,也希望佛菩薩能保祐張律師還可以在這亂世中繼續為受害人伸張正義,也都能遇到這麼好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