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連勝之3 – 社區汽停車位訴訟
一、本所最近連續取得3件勝訴判決,且本所只接被害人案件,一律拒絕接受加害人之委任,第3件為社區汽車停車位訴訟。
二、本件勝訴關鍵在於:
1、原告主張社區地下汽車停車位有獨立權狀,規約不得限制所有權人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故除了停放汽車外,還可以自由停放機車。
2、本所張律師主張,社區地下汽車停車位是法定停車位,依法有共有而約定專用,當初建物蓋好後,疑似有故事導致汽車停車位竟然有獨立權狀,然,汽車停車位的權狀所載權利範圍並非1分之1,而是持分概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規約及區權人會議本即得加以限制使用,且規約限制汽車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係為了公共安全,避免機車在汽車停車位亂竄導致有住戶受傷。
3、法官是以原告取得汽車停車位時點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實施而應適用該條例第23條規定而判決原告敗訴,但張律師認為法官疏未就「專有」、「共有」、「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加以論述,這是比較遺憾之處,不過,本所取得勝訴就是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