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錄音錄影」保留證據,合法嗎?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 2020.02.15

隨著人際間互動與交易愈趨頻繁,「糾紛」時有所聞,當有糾紛產生時,「談判」通常會是雙方嚐試解決問題之優先解決方法,常常有朋友會問筆者,我在跟對方談判時,可以偷偷錄音或錄影嗎?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了解,私下錄音錄影可能涉及之法律規範:

一、「私下錄音錄影」主要涉及之刑事責任規定:

  1. 刑法第315-1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同法第29條第3款也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二、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摘錄如下:

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謂。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範,私人違反上開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則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依此,對話之一方為保護自身權益及蒐集對話他方犯罪之證據,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而無故錄音;且因所竊錄者係對話之一方,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受侵害可言,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是若被告於與竊錄者對話中曾自白犯罪,而其自白於錄音當時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之考量,仍應承認其證據能力。

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可知,與他人談判時,自己私下錄音錄影的目的若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且錄音錄影當下並沒有使用強暴、脅迫、利誘等手段,實務上認為並不會觸犯刑法之「妨害秘密罪」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違法監察罪」,且可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