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律師您好。我之前借錢給對方。當時電話口頭講的。也沒立契約。只留匯款記錄。這樣可以告他嗎?感謝你
您好, 1.資金借貸是「要物契約」,也就是要有「交付款項」之事實,還好你有「匯款紀錄」可以證明有借錢給他人之事實。
2.實務上,一般還是要看到「借款合約」,雖然「借款合約」不是「資金借貸」法律上必要成立要件,但還是要說清楚是借錢給他人會比較妥當一些。
3.可以先聲請調解,若對方願意還錢,至少可以免去訴訟之麻煩。亦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返還借款之註。
以上,初步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