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解答區分類: 法律違反銀行法定義
Teac Tseng asked 10 個月 ago

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均屬銀行法上之「匯兌業務」 。
那這麼看來,客戶與第三人(廠商)(指定的人),那就是客人,行為人,廠商等有三種角色,那如果只是是客人與行為人呢?只有兩個角色,客人轉台幣給行為人,行為人轉外幣給客人,前提是客人自己有該外幣國的帳戶,這樣也有違反銀行法嗎?
客人與行為人的關係是父子,親戚,很熟的朋友,純粹是出國,或把自己的在當地的多年累績的薪資換回來. 這樣有一樣嗎? 謝謝

1 Answers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 管理員 answered 9 個月 ago

HI Teac,
一、有關銀行法上之「匯兌業務」之定義,可參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重上更(四)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第218行以下說明:
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國內外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 、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最高法 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一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 「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受款人、自國內(外 )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諸如在臺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換言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無論係 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均屬銀行法上 之「匯兌業務」,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0四0號判決、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三二七號判決均採同旨。
二、有關提到「那如果只是是客人與行為人呢?」這個問題,依所述文字來看,應是指「仲介」客人與行為人(即第三人)進行匯兌行為,應會落入上開第一點所述範籌。
三、有關提到「客人與行為人的關係是父子,親戚,很熟的朋友」部分,依所述文字來看,是指2個人間直接之換匯行為,並未涉及三方關係,與所謂「經營匯兌業務」有3方關係不符。
以上供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