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07, 2022 數位證據為證,經他方爭執其真實性而否定證據能力,法院亦認該證據之存否,與待證事實間具有關聯性時,即應命提出該證據之一方,以適當方法釋明該數位證據有無遭偽造、變造之情,而確認證據之同一性。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2-07-24T11:08:21+08:0024 7 月, 2022|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偽造或變造, 數位, 數位證據, 電磁紀錄|0 條評論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