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05, 2020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公用部分仍應回到「法律定義」來認定,非以向地政機關所作之登記為斷!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0-05-18T23:22:12+08:0018 5 月, 2020|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共有部分, 區分所有建物, 專有部分|0 條評論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