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07, 2023 按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賠償責任,緣於當今風險社會中,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危險來源,乃課予所有人對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狀態,應善盡必要注意維護…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3-07-13T19:36:18+08:0013 7 月, 2023|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借名登記, 其他工作物, 危險, 建築物, 民法第191條第1項, 設置或保管欠缺, 賠償|0 條評論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