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08, 2021 刑法上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有無經本人之授權,係以簽發當時之情形而定,如簽發當時未獲授權,縱本人事後不予追究,於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亦即偽造有價證券罪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1-08-17T13:21:18+08:0017 8 月, 2021|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偽造有價證券, 即成犯, 授權, 明示或默示, 書面或口頭|0 條評論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