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 2022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對該瑕疵造成之損害,除得主張民法第495 條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外,亦得依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權利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2-11-03T08:41:39+08:003 11 月, 2022|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可歸責, 定作人, 承攬, 損害賠償, 瑕疵|0 條評論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