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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以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並具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為其成立要件。 故祇要於強盜時具攜帶兇器即合於加重條件。

By |2021-09-12T09:53:33+08:0012 9 月, 2021|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 , , , , , , |0 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