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02, 2023

取得他人之物而為暫用,是否成立財產犯罪,仍須視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而定,必自客觀上觀察,足認仍有真摯返還之意思,僅返還前之一時占用,始可認無不法所有意圖,要非可僅因其係一時使用,即謂必非意圖不法所有而不成立財產犯罪

By |2023-02-28T10:03:05+08:0028 2 月, 2023|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 , , , , |0 條評論

12 09, 2021

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以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並具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為其成立要件。 故祇要於強盜時具攜帶兇器即合於加重條件。

By |2021-09-12T09:53:33+08:0012 9 月, 2021|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 , , , , , , |0 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