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08, 2021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1-08-17T13:38:43+08:0017 8 月, 2021|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契約承認, 拋棄時效利益, 提出擔保, 時效完成, 時效消滅, 請求權|0 條評論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