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05, 2021 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應先就該抗辯事由負主張及舉證之責。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1-05-29T18:07:05+08:0029 5 月, 2021|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原因關係, 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 票據, 票據法第13條, 舉證責任|0 條評論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