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04, 2021 民事第三審發回更審,受發回之法院應受其「關於法律上之判斷即法律上之見解為限」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1-04-24T10:02:56+08:0024 4 月, 2021|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事實, 更審, 最高法院, 法律見解|0 條評論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