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08, 2021 承攬人本於承攬關係占有系爭房地,為直接占有人,倘承攬關係尚未消滅,則承攬人縱未交付系爭房地予定作人而續為占有,似僅屬債務不履行問題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1-08-14T10:43:07+08:0014 8 月, 2021|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不當得利, 債務不履行,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承攬關係, 民法第767條, 無權占有, 直接占有人, 間接占有人|0 條評論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