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07, 2022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倘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則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2-07-13T20:05:37+08:0013 7 月, 2022|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有責程度, 破綻主義, 離婚, 難以維持婚姻|0 條評論 閱讀更多
4 04, 2022 「家庭生活費用」與「贍養費」之區辨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2-04-04T10:37:11+08:004 4 月, 2022|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分居, 家庭生活費用, 無過失, 贍養費, 離婚|0 條評論 閱讀更多
21 08, 2021 倘法院已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方法,調查取得該當事人主張利己事實之書證,自應就有形式及實質證據力之該書證,為確實之取捨判斷,不得捨該書證於不顧,以臆測之詞否定該待證事實為真實。By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2021-08-21T10:18:18+08:0021 8 月, 2021|Categories: 最新消息, 法律|Tags: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實質證據力, 形式證據力,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舉證責任, 離婚|0 條評論 閱讀更多